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村组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县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加强城市灾害数字仿真研究和公共安全应急决策系统的开发,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当协调和督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 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