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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3.2.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县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县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 应急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民政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充实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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