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江华瑶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县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县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政府办综合调研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县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七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县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四)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九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