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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监督制度》的通知

  (六)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从事有损于依法行政监督员形象或与依法行政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八)对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依法行政的全面检查、专项督查、专案调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者督查组。检查组或者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督查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召开座谈会、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查清事实。
  检查组、督查组可以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调取、调查、询问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调查、询问,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条 检查、督查结束后,检查组、督查组应当向派出检查组、督查组的机关报告检查、督查情况,提交督查或调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派出检查组、督查组的机关应当对督查或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决定意见。调查组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处理建议,超出本机关处理权限的,派出检查组、督查组的机关应当在研究审核后,移交或者报送有权机关决定;涉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处理结果需要公布或向有关方面反馈的,应当及时公布或反馈。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掌握依法行政基础能力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同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制度。
  县人民政府制定依法行政考核评议方案,科学设定量化指标,合理设置考评分值,考核评议结果直接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考评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与干部任免、奖励惩处挂钩。
  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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