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二)完善信息公开载体情况;
(三)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四)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结果公开情况;
(六)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还应当对依法行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府职能转变情况;
(二)依法设置机构、界定机构职能以及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的情况;
(六)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每年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监督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查、专案调查、审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
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大部署的落实、重要工作的完成、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专项督查;对依法行政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实行专案调查;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评议考核和阶段性评查,实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行政监督工作需要,确定聘任依法行政监督员。由县人民政府聘任并发给聘书和依法行政监督员证件。依法行政监督员聘期首届3年(之后每届与县政府任期相同),可连续聘任,也可随时解聘。依法行政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二)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掌握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县政府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四)参与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依法应回避的除外);
(五)参与县人民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