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监督制度》的通知
(江政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湘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评议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活动。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县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所属机构和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监督的主要范围是: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决策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