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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政发〔201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解决干部作风建设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所称行政慢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或未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完成其工作职责的行为;所称行政乱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具有乱用或滥用职权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不作为,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整治才能推动工作的;
  (二)县委、县政府做出的决议、决定或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执行、不落实,或执行、落实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
  (三)江华县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应当在县内处理而不处理,致使上级来处理的;
  (四)属于部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不提供准确业务指导,贻误工作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出现重大问题,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没有完成宣传报导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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