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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或直接参与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招投标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环境。

  第二十一条 县直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招投标工作的监管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全县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县纪检监察机关、县检察机关、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人全程参与监督,哪个单位和部门出现了缺位,并因此出了问题,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各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行政,不得玩忽职守不作为,不得设关设卡故意刁难招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凡不及时履行招投标工作职责,故意刁难招标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对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或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管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的,或者擅自设立门槛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的,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或侵犯招投标人自主权,强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单位的,或者非法参与和干预编制、出售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和评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招标事项核准和不进入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财政部门不得拨付一切有关工程的款项,财政、审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手续,违者,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行政责任,如违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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