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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县发改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控制招标价上限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监督管理。县水利局、交通局、规划建设局、经委、卫生局、经济信息中心等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必须一方面加大对泄密、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在招标活动前,由县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工程造价合理性进行评审,控制标的价的上限值,缩小招标项目与邻近县、市相比的利润空间;招投标过程中,必须要求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并强制投标企业从工商部门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打入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时,严格要求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提供本企业已交纳并有效的社保证明,增加挂靠人的风险和投标成本;施工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在建项目投标企业拟派驻工程项目的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的监管,如发现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不能全部正常到岗到位的,作非法转包论处,取消中标资格、中止施工合同,同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招投标监管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及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不得违规收费。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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