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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1、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

  2、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代建者和经营者的选择;

  3、道路、供水、电力、通讯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4、政府采购;

  5、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6、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7、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属于以上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及实施方式,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建立后,县内所有招标项目均必须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对开标、评标、询标和定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县招标投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招标的前期准备和后续执行的监督工作,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的招标,必须统一从湖南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评标活动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在确定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要鼓励推行合理定价经评审抽取法和经评审合理最低价投标价法。

  第十四条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督促评标专家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法组建,其人数、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项目主管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定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作为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第十六条 切实做到对抽取评标专家的全过程保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评标专家的名单;加强对评标专家在被通知参加评标期间行为的监督,严格防止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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