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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开招标项目公告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和方便招标人,凡在我县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永州市招标投标监管网”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联网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条 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条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严禁无资格代理。县发改委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执法,对未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委进行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江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而给招、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作不良行为记录,暂停一年在江华地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赔偿相关当事人损失。

  第六条 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涉及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纳入招投标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的施工造价不得低于建筑成本价,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设立综合性、统一的招投标交易中心,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便捷优质服务。综合性的招投标交易中心设县发改委,取消原各部门所设立的行业招投标交易中心。各行业、各部门都要确定招投标工作负责人,支持、协助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和中介机构完成招投标工作任务。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下列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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