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江政发〔2010〕18号)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招投标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投资决策的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改善投资环境,确保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
《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永政办发[2004]2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一、凡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且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
1、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市政工程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
二、凡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或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省重点项目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市重点项目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