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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烤烟生产收购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烤烟生产收购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政发〔201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烤烟生产的稳定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11年烤烟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稳定烟叶税包干体制。全县继续按300万元税收基数包干到乡镇。计税价格78000担内按2007年收购价格,78000-85000担部分按2008年收购价格,85000担以内税收超收按县乡3﹕7分成;85000-110000担部分按2009年收购价格,超过110000担部分按2011年收购价格,税收全留乡镇。完不成考核任务的,按所欠任务数及该乡镇2009年担平超收分成额扣减烟叶税超收分成。

  二、烟用物资委托江华烟草分公司代购,按“套餐”形式直接供应烟农,烟农按405元/亩预交生产成本费,配套供应物资(包括烟苗、肥料、抑芽剂)由当地烟草站逐段供应到农户。成本费由金融部门贷款的,烟草部门给农户贴息7个月,所借贷款在烟农烟叶收购款中扣还。

  三、县财政按每担烟叶30元的标准投入烤烟生产,用于生产、收购管理服务方面的投入,包括村干部担奖、烟技员报酬、大户奖励,县烟办、烟基办经费补助和烟叶生产的其他补助等。

  四、烟农交售烟叶,县烟草部门按省、市烟草部门确定的标准兑现生产补贴。

  五、对专用变压器烤烟用电,超过公用变压器电价部分的电费,由县、乡财政各负担50%。

  六、对种烟大户实行奖励。

  (1)对异地(跨乡镇,以下同)承包土地种烟20亩以上50亩以下,有密集型烤房1座以上,每亩交烟3担以上的,由县乡财政每担奖励40元(县财政和引进乡镇各负担50%)。

  (2)异地承包土地种烟50亩以上,兴建或使用密集型烤房2座以上,每亩交烟3担以上,由县乡财政每担奖励60元(县财政和引进乡镇各负担50%)。

  (3)在本村和本乡跨村承包土地种烟50亩以上,兴建或使用密集型烤房2座以上,每亩交烟3担以上,由县乡财政奖励每担50元(县乡负担各半)。

  七、对签订合同的种烟户生产期间受到自然灾害(风灾、洪灾、冰雹)造成严重损失的,按市里的灾害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八、农机专业合作社(或服务队)购置烟用机械,由县农机部门定点供应,列入农机补贴目录和省烟草局补贴范围的享受省政府和省烟草公司的农机购置补贴。

  九、对村主干实行烤烟收购担奖政策,村主干按自然村或村民组落实了分片包干到户责任制的或确定专干专抓的,完成乡镇分配任务,上中等烟比例达95%以上,县财政每担上中等烟奖励6元;虽完成收购任务,但上中等烟比例达不到95%的,按比例扣减。责任不落实的不予奖励。

  十、种烟50亩以上的村,由乡镇和烟草站确定一名烤烟技术员,并与乡镇、烟草站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任务,由乡镇烟办和烟草站负责考核。所在村按实种面积每亩交售烟叶3担以上,中上等烟比例达到95%以上,每担给烟技员报酬6元,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发给。

  十一、对交售烟叶1000担以上、2000担以上、3000担以上的村,由县政府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种植K326的奖励标准提高50%。

  十二、从县烟叶生产收购管理服务投入中按每担2元的标准补助县烟办办公经费。

  十三、从全县烟叶税超收中提取10%建立烤烟生产收购县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发展烤烟生产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十四、县烟草公司完成县定任务11万担且均价超过南六县平均水平,县政府按实现税收的1%奖励公司领导和烟草站主任。

  十五、烤烟市场管理收入列入县乡财政收入。全部用于县乡烟叶市场管理,60%奖励有功人员,40%用于生产和办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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