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政发〔20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28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永政法发[2010]3号)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和部分产权衔接以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文件;
二、宣布《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发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等5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重新公布《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7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