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低温冷冻、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30间以上、150间以下;
④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连续30天以上干旱并造成某乡(镇)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饮用水枯竭。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1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及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自治县民政局(县抗灾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抗灾救灾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第一时间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县抗灾救灾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县抗灾救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自治县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在有关媒体发布。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抗灾救灾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乡(镇)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制定冬春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