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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低温冷冻、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30间以上、150间以下;

  ④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连续30天以上干旱并造成某乡(镇)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饮用水枯竭。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1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及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自治县民政局(县抗灾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抗灾救灾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第一时间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县抗灾救灾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县抗灾救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自治县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在有关媒体发布。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抗灾救灾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乡(镇)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制定冬春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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