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在有关媒体发布。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救灾援助。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低温冷冻、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④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连续30天以上干旱并造成2000人以上,2500人以下饮用水枯竭。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及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自治县民政局(抗灾救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自治县民政局(县抗灾救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自治县财政局拨付县级救灾应急资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在有关媒体发布。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救灾援助。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