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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含失踪);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30间以上;

  连续30天以上干旱并造成某乡(镇)300人以上饮用水枯竭。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及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

  设立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职责:自然灾害发生后,决定启动救助应急预案,并立即组建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害现场领导和组织抢险救灾。决定启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灾工作;向县委直至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灾害情况以及救灾工作情况;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有关救灾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决定是否在全县对救灾工作做进一步的动员和部署。

  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抗灾救灾办),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对灾情做出评估;联络传达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与上下级之间和相关部门的信息;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3.2 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3.2.1 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灾害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救灾工作,发动群众开展互助互济,克服灾害带来的困难。救灾工作经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3.2.2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以上的灾害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力量、调拨救灾款物,发动全社会开展救灾工作。救灾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解决,并争取市人民政府的支持。

  3.3 相关部门职责

  自治县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协调灾民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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