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法规程序,加强对殡葬行业的专项整治
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自身实际,严格控制丧葬用品经营点的数量,防止经营网点过多过乱。任何丧葬用品经营网点,必须经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审批,对未经批准的经营户,要认真清理,坚决取缔。各乡镇(办事处)和殡葬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丧葬用品网点进行检查和指导,教育商户守法守规经营,对不按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超范围经营的丧葬用品网点,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并给予没收、处罚等处理;特别对在清明节和农历七月十五、十月初一前后,在公路周边大量销售丧葬用品的摊点,要加强治理整顿,切实维护健康文明的经营秩序。
城镇丧事办理中禁止在户外搭设灵棚、设灵堂;禁止抛撒纸钱、鸣放鞭炮、吹奏或者播放哀乐;禁止制作、摆放、焚烧纸牛、纸马、冥纸等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在殡仪馆等专用焚烧场所以外焚烧死者遗物。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带头破除封建丧葬陋习,不得借丧事大操大办,趁机敛财,禁止用公车从事丧事活动。
四、建立奖惩制度,严厉查处偷埋土葬行为
推行火葬,提高火化率是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一项硬任务。为确保全县火化率达到99.8%以上,除尊重少数民族殡葬习俗外,坚决杜绝“以罚代化”、“说情代化”等现象。各乡镇(办事处)和殡葬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偷埋遗体、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由县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办事处)进行起尸和起棺,并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建立殡改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偷埋土葬行为。各乡镇(办事处)民政办要实行动态化管理,掌握辖区高龄老人、重症病人等人员名单,确保殡改信息畅通。
五、注重跟踪检查,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县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公安、工商、综合行政执法、国土、林业及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各乡镇(办事处)殡改工作情况随时进行跟踪检查,对偷埋遗体、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除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处理外,还要进行媒体曝光。各乡镇(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散葬坟墓进行认真清理,对修建在风景名胜区、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坟墓,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妥善处理,确保这些地点无坟头。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丧葬活动管理工作,对违反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