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市政府和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县政府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协助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和当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必要时,报请省、市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当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乡镇(办事处)政府的领导下,由本乡镇(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建、交通、水利、民政等有关站办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