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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岫岩满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和当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市政府和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县政府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协助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和当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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