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工商市〔2010〕100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
现将省工商局制定的《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提出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市场处。
二○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省食安办《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部署,省工商局决定,选择一批食品流通单位,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择优选择200家大中型超市、食品批发经营企业,作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单位,促进食品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完善自律管理,严格食品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销货记录制度,实现食品流通全程可追溯,健全完善食品流通监管。依托“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管系统”,达到溯源管理的目的,以点带面,继续推进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管理“全履盖、全运行”,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可追溯信息查询,有效遏制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二、示范点安排
(一)各县(市、区)工商局确定2个经营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大中型超市、食品批发经营企业为示范点(182个)。
(二)各设区市工商局确定2个大中型超市、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示范点(18个),其中各设区市确定1个为省工商局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工作联系单位。
三、示范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2.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