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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综〔2009〕296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5月25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各地在组织实施中遇到具体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建议,请各设区市工商局及时汇总报告省工商局市场处。
  附件:1.文书格式汇编(略)
  2.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告知书(略)
  3.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列表(略)
  4.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预核审现场勘察申请书(略)
  5.食品流通许可材料预核审并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报告书(略)
  6.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预核审现场核查任务书(略)
  7.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略)
  8.食品流通许可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略)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 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的职责,实现对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的有效监管,根据《食品流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食品流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设施的要求,以及《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之规定,遵循科学管理、务实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根据我省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流通经营者从高级别到低级别依次分 为A1、A2、A3;B1、B2、B3;C1、C2、C3三级九类。
  二、食品流通经营者分类适用对象具体如下:
  (一)A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可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二)A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30至1000平方米,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三)A3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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