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资金申报时间
1.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资金申请,申报企业需在2010年5月21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6月1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2.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资金申请,申报企业需在2010年8月1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1.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完成在线信息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请编制目录索引并按顺序装订,并确保其对应原件完整存档,随时接受审核部门的必要核查。
2.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报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要按《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资金申请审核工作将纳入服务外包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2.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3.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4.服务外包示范区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5.区县汇总上报材料清单
6.区县申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 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
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
数据库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
数据库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
数据库服务
|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