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金救助结案;
(二)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由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与民政部门或医保部门联动协调,按照相关程序及规定,将其纳入低保及医保范围,给予长期救助。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要求给予救助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案情提出救助意见,经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 经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发放救助资金的理由和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每案只救助一次,金额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最高限额的,由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和《救助金发放通知书》到县民政局领取救助金,申请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委托其成年家属办理,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书、申请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对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发放。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后,应及时将发放情况书面报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救助名单在县民政局、县法院相关公示栏和政府网站、县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应分别建立相应的救助资金档案管理。
第五章 救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救助实施前县民政局要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救助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向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报告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救助金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助人骗领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