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制度,加强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资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因申请执行的自然人生活严重困难,确需进行必要救助而设立的一项特殊专项救助资金。
第三条 救助金的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稳定、长效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特定对象进行救助,资金构成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对于救助资金要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人民法院参与。
第二章 执行救助的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成立“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组成如下: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法院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执行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负责协调落实执行救助资金的拨付;
(三)组织发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实体及自然人募捐;
(四)协调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
(五)监督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救助工作汇报,审核决定救助资金的发放。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执行救助资金日常管理、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