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用A、B、C标明问题解决的情况,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或因条件不具备一时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 对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从交办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办复完毕,对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从交办之日起,必须在4个月内办复完毕,对个别办复难度较大的政协提案,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5个月。
对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并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复情况。
对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必须在2个月内办复完毕。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的答复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建议的,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对必要的建议、提案要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复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网站的“参政议政”栏目公开,便于代表、委员和广大群众查阅和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完建议、提案工作后,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把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条 完成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拟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经县人民政府专题召开会议审定后报送县人大、县政协,并听取县人大、县政协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分别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一)无领导负责,无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的;
(二)措施不落实,贻误工作的;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未按规定时限及时退回交办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