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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交办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要专题召开会议研究,由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并走访代表或委员。

  第十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必须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反映,经同意后方可退件,不得擅自转给其他单位,逾期不反映的,视为已接受承办。

  第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并交协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或提案过程中,应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联系,邀请县人大选联委、县政协提案委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或召开座谈会协商办理,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提案领衔人面商率达100%,书面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尊重建议、提案者的权利,对建议、提案者要求为其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检查、通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用红头文件印制(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列入文件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综合类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大问题须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长签发。

  复文应按照建议、提案的人数行文印发,并抄送县人大选联委或县政协提案委1份,送县政府政务落实办、县政府法制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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