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要专题召开会议研究,由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并走访代表或委员。
第十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必须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反映,经同意后方可退件,不得擅自转给其他单位,逾期不反映的,视为已接受承办。
第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并交协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或提案过程中,应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联系,邀请县人大选联委、县政协提案委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或召开座谈会协商办理,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提案领衔人面商率达100%,书面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尊重建议、提案者的权利,对建议、提案者要求为其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检查、通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用红头文件印制(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列入文件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综合类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大问题须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长签发。
复文应按照建议、提案的人数行文印发,并抄送县人大选联委或县政协提案委1份,送县政府政务落实办、县政府法制办各1份。
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用A、B、C标明问题解决的情况,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或因条件不具备一时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 对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从交办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办复完毕,对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从交办之日起,必须在4个月内办复完毕,对个别办复难度较大的政协提案,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