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2010年05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
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县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以下统称提案)是指县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并报经主席会议审定,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县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县、乡(镇)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密切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把政府中心工作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机结合,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贯彻依法治县方略的重要途径。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按照职责范围,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交办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