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农业(农机)、安监等部门于7月底前,联合组织对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驾驶人进行1次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支持。
6.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每季度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驾驶人(含私家车驾驶人)进行1次集中教育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7.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管理、农业(农机)、安监等部门配合,于7月底前督促运输企业、有车单位、驾驶人协会及村委会(社区),组织召开一次驾驶人座谈会,对本单位、本辖区驾驶人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不良驾驶习惯进行分析和查摆,重点查摆大中型客车、货车、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存在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和驾驶时吸烟、打电话、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帮助驾驶人分析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提高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和不良驾驶习惯危害性的认识。
8.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安监、公安交管、农业(农机)等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于6月30日前对所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不落实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逾期不改的,坚决取消其驾驶培训资格;对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对驾驶人培训学时、训练里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监管审核和考试过程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落实驾驶申请人培训信息审核工作,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及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落实情况进行季度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二)集中教育阶段(2009年7月至12月)
1.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开展的工作
(1)2009年9月底前组织辖区内有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人,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开展7天的集中教育,并组织进行理论考试。对理论考试不合格的驾驶人,公安交管部门要继续组织集中复训;对考试不合格的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道路运输客运从业资格,直到考试通过为止。
(2)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通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和交通安全提示卡等方式,对客运车辆、大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以及上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提示。同时,在客运站等场所设立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点,组织货运车辆驾驶人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