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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2009年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赔偿标准:已经保险的能繁母猪发生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按1000元/头的标准进行赔偿。发生重大病害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的,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来赔偿。
  (三)赔偿时限:保险公司收到参保能繁母猪死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于7天内履行赔偿义务,特别重大赔案应在10天内完成理赔工作。发生大面积疫情,保险公司在开展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先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四)工作经费:人保财险双江支公司按照每头参保能繁母猪保费60元的11%(即6.6元)的比例,将工作经费统一划拔到县畜牧兽医部门,再由县畜牧兽医部门,按村级防疫员3元/头、乡(镇)畜牧兽医站2元/头、县畜牧兽医部门1.6元/头的比例分配划拨,村级防疫员的经费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兑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防疫及查勘鉴定。
  (五)防疫工作责任: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要严格坚持免疫制度,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努力把辖区内能繁母猪的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若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每降低0.1个百分点,由人保财险双江支公司给予县畜牧兽医部门参保能繁母猪总保费0.5%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及村级防疫员。参保能繁母猪死亡率超过3%的,由保险公司按超出比例的实际头数100%(6.6元/头)扣回防疫工作经费。
  (六)道德风险防范:为接受群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以村委会为单位,每月对死亡赔偿能繁母猪的畜主姓名、死亡头数、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进行张榜公示。人保财险双江支公司设立监督电话,对接到骗保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头的奖励,同时,对该村防疫员处以罚款200元/头,乡(镇)畜牧兽医站处以罚款100元/头,并负责追回赔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确保2009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农民养殖母猪积极性,巩固当前生猪生产,特成立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曹宪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绍兵 县农业局局长
  陈江源 人保财险双江支公司经理
  杨 军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杨国彦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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