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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双江自治县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家庭实际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村(居)委会以及工会、残联等组织可以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群众没有异议的,在《双江自治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解释答复。
  (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临时救助相关材料再次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定其享受临时救助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享受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村(居)委会应当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救助金。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实行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困难原因、种类及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金额,一般为200元至3000元之间。临时救助标准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原则上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以上级专项拨款和县级自筹为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援助和开展结对帮困活动。
  (二)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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