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双政办发〔2009〕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双江自治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双江自治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疾病、突发性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性救助的制度。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城乡低保家庭因遭遇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成员年收入合计,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遭遇重、大疾病的;
(三)住宅火灾、雷击、溺水、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财产严重损失或成员重伤、身亡的家庭;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家庭成员年收入合计减去子女学习收费后,人均余额低于低保标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