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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4.补充规定
  (1)严格执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4年10月1日以后,凡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未按上述标准执行的,差额部分要予以补发,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
  (2)发放方式。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部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障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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