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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双政办发〔2009〕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2004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6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法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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