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原则上应首先选择我县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没有确定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急诊医院的,应就近住院治疗。住院5日内被保险人应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或亲属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同时报商业保险公司。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本人或陪护人员必须向首诊医师如实陈述意外伤害经过,由首诊医师填写《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意外伤害住院登记表》,做好询问记录,由本人或陪护人员签字认可,经医院医保科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在5日内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于备案延迟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延迟的除外。
第五章 保险待遇
第十条 本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所引起的住院治疗费用。赔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遵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规定进行赔付,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第十一条 本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和意外伤害死亡补助金共30000元。具体标准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后,本地统筹地区按80%比例赔付,异地就医按70%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
(一)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专人护理费;
(六)被保险人因工伤(工亡)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七)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