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参保职工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章 保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保险范围为参加青龙满族自治县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捆绑式参保。
第四条 本保险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县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第三章 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全部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 意外伤害保险按月计费,每年年初一次性缴费。保险期限为一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计算办法一致。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应到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到商业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