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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考核方式。通过数字城管系统,根据社会监督举报和数字城管监督员上报立案案件的结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由公众举报率、立案数、结案率、按期结案率构成。考核结果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周、月、季度定期进行公开。其中每月考核评分情况在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六条 计分原则。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考核计分总分值各为100分,按照每月得分累计加权平均得出季度得分,季度得分加权平均得出全年得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年实际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为优秀等次;超过70分(含70分)的为达标等次,低于70分的为不达标等次。

  第七条 奖惩办法。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考评等次进行奖惩。其中,对城区组和开发(度假)区组的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实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责任金制度,每年各向市政府缴纳100万元单位责任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缴纳1万元个人责任金。

  凡在城区组和开发(度假)区组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区政府和管委会,市政府除给予荣誉表彰外,全额返还单位责任金,返还的单位责任金可全部作为本单位年度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同时由市财政安排单位责任金银行存款的一年利息一并用于奖励;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额返还个人责任金的基础上,给予个人责任金双倍的奖励。

  凡在城区组和开发(度假)区组被评为达标等次的区政府和管委会,市政府全额返还单位责任金,返还单位责任金的50%作为本单位年度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同时由市财政安排单位责任金银行存款的一年利息一并用于奖励;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额返还个人责任金的基础上,给予个人责任金等额的奖励。

  凡在城区组和开发(度假)区组被评为不达标等次的区政府和管委会,单位和个人责任金全额扣除。

  郊县区组各县(市)区政府,凡被评为优秀和达标等次的,市政府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达标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行政问责。

  对被评为优秀、达标等次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其中,实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责任金制度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奖励资金,从返还的单位责任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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