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绩效,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机制,根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08〕62号)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机构。市政府成立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内容。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昆明市数字城管系统部(事)件责任单位、立结案标准、处置时限(试行)》,将昆明市城市管理问题暂分为部件7大类174小类,事件7大类94小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各专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部(事)件对应内容标准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处置,并以此作为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对象。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考核工作分别实行统一的考核标准,并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工作的差异性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城区组、开发(度假)区组和郊县区组三类考核评分方式。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属城区组;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属开发(度假)区组;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为郊县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