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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

  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

  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

  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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