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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先试点后示范。县(市、区)、园区采取先试点后示范的方式进行,试点期限二年、示范期限三年,试点期满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示范工作。试点、示范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经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园区根据级别或先由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推荐),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供书面申请和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考核后提出初步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确定。试点、示范单位每年一季度分别向省、市知识产权局上报试点示范年度工作总结。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期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并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区域试点、示范单位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经批准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分别授予“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示范单位”牌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试点示范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试点示范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加大工作集成。加强产业、区域、科技、贸易、人才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认真实施各级知识产权项目计划,加强各项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全面系统地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省财政设立专项引导经费,用于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支持试点示范单位重点项目的实施。各试点示范单位应加大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设立试点示范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附:
  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一、省市共建
  1、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省市共建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配套政策措施较为完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社会认知度较高;
  3、出台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能够更有效地集聚知识产权优势,具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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