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员在本县户口不在或户口在本县人员不在达1年以上的;
7、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近3年内新建、新购房产(包括二手房)或高档装修(2万元以上)房屋的;因城市改造拆迁入住新房,新增加房屋面积超过30%,或者购买电梯公寓或高档小区住宅的;拥有门市、多余住房可租卖,其租卖收入可达到当地低保标准以上的;
9、申请低保时,虽无明显收入来源,但日常生活水平或消费水平明显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
10、经常出入餐饮、娱乐、保健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的;
11、有股票、债券、期货或其它投资的;
12、享受低保期间发现有赌博、嫖娼行为的;
13、采取隐瞒收入、存款、股票债券,提供虚假证明,转移或隐匿资财等逃避调查的;
14、义务人有能力而未尽够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被赡养、抚养或扶养人要求申请低保的;
15、入户核查时现金和银行存款人均达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
16、入户核查时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低保工作者,妨碍执行低保核查工作的;
17、入户核查时,除征地农转非外,在城市因购房农转非、因借故有稳定收入和居住地申办了农转非等未满3年,或农转非后仍拥有土地的(中央、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8、入户核查时,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就业能力但不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或不进行求职登记,或已就业故意放弃就业,或故意放弃劳动就业机会申请低保的;有拒绝入户调查、拒绝调查取证等行为的;在申请低保过程中无理取闹的;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手续不完善又拒不完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的;在核查过程中拒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保证书》的;
19、低保享受户家庭成员中有办理退休的,应重新核定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重点核查对象
1、不符合低保条件,通过各种关系纳入低保且群众意见较大的;
2、自然减员的(死亡、嫁出、上学外迁等);
3、家庭生活条件好转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4、几户合办一个低保证的;
5、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农村居民的;
6、有法定赡养人且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四、核查清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5日-2009年6月10日)。县政府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对全县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各乡镇主管乡镇长、民政所长及有关人员学习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明确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的任务、措施。各乡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县核查清理动员会议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业务培训,统筹安排本辖区低保核查清理工作。
(二)调查评议阶段(2009年6月11日-2009年6月30日)。各乡镇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和进行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