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1]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切实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以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