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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的精神,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推荐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的通知》(财教[2011]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范围为各县(市)及由县(市)成建制改为的区(其中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须占70%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江苏省内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含县镇,下同)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初级中学和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制度健全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建立了相应制度。具体包括:
1.制订了全县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办法。
2.制订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3.建立了涵盖中央、省和地方义务教育相关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4.建立了农村中小学校内控制度。
5.建立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