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1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办),省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7号,以下渐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
一、《办法》中所列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幅度,一律按《办法》中规定的上限执行。
二、超标准提取和超范围使用项目管理费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违纪全部财政资金,并按违规财政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资金指标。
三、科技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套(骗)取科技推广费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违规违纪全部财政资金,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两年内不得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
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弄虚作假的,暂停该项目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资格三年。
五、经批准立项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省级验收时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暂停该项目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资格三年,扣减项目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指标的百分之五十。
六、无正当理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按违规违纪金额的三倍扣减项目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七、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比照上述《办法》和意见执行。
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项目工程招投标程序,规范县级财政报账制流程,鼓励乡镇和农民代表参加项目监理,提高项目和资金透明度,认真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制度,努力提升资金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资金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