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青政〔2011〕2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县地震局负责县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和管理。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期间,县发改、规划、住建等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向县地震局告知拟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地震局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经审查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由县地震局向工程建设单位下达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
四、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县地震局依据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必须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