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方式方法
对所有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摊点、作坊等逐家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五个一批”。
(一)关闭取缔一批。下列企业一律关闭取缔,由乡镇政府负责,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设备等有效措施,防止企业私自生产。
1、已被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无许可证、执照或者许可证、执照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取得证照,擅自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
3、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及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行为的企业;
4、达不到标准的鲜乳收购站;
5、屠宰注水猪、病害猪的生猪屠宰厂(点)和销售假冒伪劣酒的批发零售企业。
(二)停产整顿一批。下列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不能持续保持获证条件、环境卫生脏乱差,原辅料采购验证、产品销售无记录或记录不齐全,产品出厂不检验或检验项目不齐全,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企业;
2、产品没有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3、条件较差食品经营企业;
4、经营行为不规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和酒类批发零售企业。
(三)改造提升一批。对质量意识强,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具有一定基础但缺乏竞争优势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查找和分析存在问题,指导企业进一步改造生产条件,完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四)整合重组一批。对全县食品生产集中,经营秩序混乱,存在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等问题的(如淀粉及其制品、熟食加工等)区域或专业村,由乡镇政府牵头,采取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龙头带动等方式实施重组整合,整合淘汰布局不合理、无自有基地、规模小、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推进集中生产区域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的优势和带动作用,推动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质量效益。
(五)派监督员入驻企业监控一批。对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产品数量大、市场占有率高、消费人数多的白酒和熟食肉制品等生产企业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实施派员驻厂监督,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密对企业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次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销售流向实施监控。强化大型食品批发市场监控,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培育一批自律性强、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质量安全水平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