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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建管中心负责分别向县环保、国土、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申请单项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委托审核,然后审批。凡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决算批复后,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综合验收后办理资产移交。资产移交由县发改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按建设形成的资产清单逐项核实后,由县建管中心向产权单位移交,产权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授权使用、委托管理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奖罚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建管中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决算评审与批复。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结算或决算审计,一般在县财政局组织财政评审后进行,必要时可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直接进行决算审计。审计实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秦政〔2006〕42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通知》(秦政〔2007〕81号)要求落实。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住建局按照法定职责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全过程或主要环节进行监察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建管中心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如经过审核批准的决算比概算投资有结余,并确属管理到位产生的结余,经县政府批准,将给予县建管中心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造成项目超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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