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县建管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须经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同意,并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十九条 考虑建设期间可能发生风险而导致费用增加,编制工程概预算时,不可预见费按投资总额5%的比例核定。
第二十条 县建管中心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资料和技术图纸。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建管中心要按照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每月末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二十二条 县建管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现行标准规定提取、使用各项费用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并接受县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申请、拨付要严格按照现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预算总价(中标价)80%以内,其余部分待财政或审计机构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后,如工程资金出现结余,有自筹资金的,按出资比例自筹部分退还使用单位,其余上缴县财政局;财政全额拨款的,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局。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县建管中心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其他有关文件对项目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等主要控制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并负责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