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征地、拆迁法定审批手续。
(四)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环保、人防、消防等开工前各项法定建设手续;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
(六)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经批准后,据此编制施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开工报告,按程序报批。
(七)严格按照批准和审定的功能、规模、标准和预算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制,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与协调,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及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重点监控。
(八)负责项目建成后有关手续办理。
(九)按照房地产产权管理规定,统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向产权所属单位移交建设产权档案。
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指负责申报建设项目并在竣工后管理使用的县属部门或所属单位。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批和设计方案比选报批及规划报批工作。设计方案经县规划部门批准后,与县建管中心签订工程建设协议书,并配合县建管中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在立项批准投资总额内,对项目的具体功能、标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办理征地、拆迁法定审批手续。
(四)负责落实自筹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五)负责办理环保、人防、消防等开工前的法定手续。
(六)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七)派出专职联络员到县建管中心办公,协调工程项目各环节相关工作,监督县建管中心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及时向项目使用单位领导报告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组织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八)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凡是由县建管中心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成立专门的工程筹建机构。